一.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
法人責任能力的一種。是法人成員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關于法人是否有侵權責任能力,學術上有兩種不同主張。
法人擬制學說認為,法人沒有意思能力,不能實施侵權行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認侵權行為的代理,因而,法人機關或其他成員侵權行為的后果不能由法人承擔,法人無侵權責任能力。
法人實在說則認為,法人機關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人自身的行為,不因其合法與否而有區別,因此,對法人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所為的侵權行為,法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有侵權責任能力。
現代各國民法普遍采用法人有侵權責任能力的主張。中國《民法通則》從多方面規定了法人的侵權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