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前段時間的寧澤濤,蘇炳添,以前的姚明,易建聯等等都曾出現姓名商標被搶注的情況,而現在,連 屠呦呦這樣的名字都能被搶注商標,名人姓名商標權的保護還真的是一道疑難題啊!
屠呦呦是誰?
如果昨天之前問,我估計很多人回答不上來,雖然我們上學的時候在課本上應該都見過這個名字!
但昨天傍晚以后,今天你要問屠呦呦是誰,每個會說話的中國人應該都可以絮叨兩句,如中國的第一個獲得諾貝爾獎的女科學家;中國獲諾貝爾獎 的“三無科學家”;青蒿素的第一發明人等等等等數不勝數(詳見鈦媒體報道《85歲,失敗190次,落選院士,非博士未留洋,首獲諾貝爾科學獎的屠呦呦》)!
在如此盛譽的情況下,作為商標(知識產權)觀察者的老高自然也就十分關注屠奶奶的名字是否已經被搶先注冊為商標了。說實話,我心里的抱抱有希望的(心里再想,誰會注冊這么一個偏僻的名字呢,應該沒有人搶注吧!)。
至于為什么會關注到有沒有被搶注商標,哪可能是近年來,諸多名人名字被搶注的緣由吧!如前段時間的寧澤濤,蘇炳添,以前的姚明,易建聯等等。老高也揭露過很多次!如下寧澤濤商標被搶注就是老高最早爆料的
寧澤濤第25類商標通過審查就要公告了,寧澤濤該怎么辦?
懷著安靜的心情查詢商標網,得出的結果卻令我大失所望!果然再偏僻的字詞也逃脫不了搶注者的心機!
第9類商標被搶注,申請時間為2012年6月6日(已隱去申請人信息)
時間倒流,我們看看2012年前后發生了什么,能引起搶注者的注意呢?
根據百度百科查詢:在2011年9月,青蒿素研究成果獲拉斯克臨床醫學獎。獲獎理由是“因為發現青蒿素——一種用于治療瘧疾的藥物,挽救了全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數百萬人的生命”。
此獎亦被譽為諾貝爾獎“風向標”。
就是在這個時間,被人注意到了。然后在第5類藥品類別申請了商標。在第9類眼鏡等類別申請商標。
那么可能有人要說,就3個漢字,有可能是人家創意后,自然注冊呢,不一定是故意搶注。當然,老高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只是,一方面從時間來看,很巧合,另一方面從字的含義來看,如果只是注冊“呦呦”,那么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加了一個姓——“屠呦呦”的話,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
那么根據商標網查詢結果看,現在兩個商標均已經注冊成功。有人問有沒有辦法去撤銷掉這兩個注冊商標呢?
根據《商標法》 的相關規定,辦法還是有的,簡單看下法律的約束條款吧!具體操作方式暫且不表。
《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 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經調查核實后,核準注冊不服的,根據:第三十五條 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屠呦呦相關權利人申請無效該商標,該注冊商標在依法無效宣告公告之前,商標注冊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準的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
但同時《商標法》也規定: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也就是說,如果成功無效宣告,那么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為何要搶注這樣的商標呢?實在想不通!老高只是覺的,連屠呦呦這樣的名字都能被搶注商標,名人姓名商標權的保護還真的是一道疑難題啊!
反思:
一、對用名人姓名(對姓名商標權)搶注商標現象,法律還應該加以規范和明確。
二、不管是體育娛樂名人,還是其他方面的名人,如科學界(屠呦呦),文化界(莫言)名人,都應該引起足夠的保護意識。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改名權。
三、名人在主張自己權利前,應當做好一些諸如備案、先行注冊商標這樣的保護措施,你有保護的前提,才有提起權利的依據。以防止他人盜用姓名權等,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謀求不正當利益。
四、對于已經被搶注的姓名商標,應該依法進行無效,撤銷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護。要主動出擊,不要等到侵權發生后,才被動應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