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新百倫對百倫商標狀告侵權案終于落下帷幕,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判決結果表明,百倫商標不造成任何侵權。企業在商標轉讓平臺上進行商標購買的時候,應該以此次百倫商標維權成功為榜樣進行商標購買。
案情經過是這樣的,美國的運動品牌知名產品新百倫公司狀告在淘寶等電商平臺上出現和自己品牌中譯名相同的產品,經調查發現是廣東市民周某在網絡上進行產品銷售,所用的商標為百倫,新百倫認為其銷售平臺和自己公司所銷售的產品中文譯名相同,因此要求對方即刻停止對該商標的使用,并作出侵權賠償。
法院開始調查取證,百倫公司也提供了自己相應的信息證明,新百倫公司雖然在國際上擁有著極高的知名度,其品牌在1906年就已經創立并注冊,不過其公司在我國進行商標注冊的年限卻相對要晚得多,2006年該公司進入我國市場進行英文新百倫公司的商標注冊,只是應用新百倫這個中文譯名進行商標宣傳。
被告周某在1996年就已經對百倫商標進行使用,在2004年申請注冊新百倫進行使用,在2008年國家商標局批準其進行新百倫商標使用,因此無論是在商標注冊方面還是在商標使用方面周某并沒有任何不合規行為,不構成侵權。
我們可以看到在此次案例中周某大打擦邊球,做得非常出色,在進行產品宣傳、天貓銷售時都是采用新百倫商標,而這一商標和國際品牌新百倫幾乎沒有什么本質上的差別,不過英文國際品牌新百倫并沒有進行中文名字注冊,所以周某使用該商標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目前還有很多國際跨國公司在我國進行產品銷售,使用的商標都是英語名而沒有進行中文名的注冊,我們在商標轉讓平臺上查詢可以發現有很多國際著名公司的中文譯音商標在進行銷售,這樣的商標能夠擴展新興企業的市場知名度以及影響力,而其本身又不會造成任何侵權行為,這樣的商標非常值得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