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中級人民法院定性農民山泉礦泉水為商業欺詐
來源:m.gugoo.cn 發表日期:2015-11-30 已有396人次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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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眾對商標的認識程度越來越強,國家對于商標的管控力度也越來越嚴格,此前對于惡意侵權的商標,法院會判決其侵權企業不得對該商標進行使用,并作出一定數額的賠償,而隨著商標法案的逐漸詳細化,涉嫌惡意進行商標欺詐的行為被劃定為商業欺詐行為,侵權者將會受到更為嚴厲的制裁,這一問題一定要引起需要購買商標的企業關注,在商標轉讓平臺上進行商標購買在關注商標營銷影響力的同時,一定要關注到不要有后期侵權狀況發生。
此次被長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商業欺詐的商標主要有,農民山泉,娃恰恰,康帥傅等類型侵權商標,這一類型商標不僅是某些企業私自進行注冊,我們也可以發現和此種類型相近的商標在商標轉讓平臺上也有所銷售。在商標防侵權細化流程之前,這一行為并不會造成侵權也不會形成商業欺詐案件,因此一些企業依然可以以此種方式作為擦邊球打響自己的品牌市場增強產品的銷售。
而在目前我國商標管控力度不斷加強細化流程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在使用農民山泉,康帥傅這一類型商標是就極為不妥當了,目前在各個類型的商標轉讓平臺上都有此種類別化的商標進行銷售,為了避免企業后期會受到侵權糾紛的影響,直接造成商業欺詐情況發生,企業在商標轉讓平臺上進行商標購買時,一定要避免購買此類型商標,想要擴大市場知名度以及影響力借助名品商標增強自己的產品銷售額度,要采用其他的方式。例如采用和某名品商標在外觀方面相似的商標時,在商標轉讓平臺上進行篩選,我們首先要看注冊年份,如果該商標的注冊年份早于某品牌商標,那么我們就可以毫不猶豫的對其進行購買,這種情況下由于注冊時間早不存在侵權問題,如果該類型商標注冊時間晚于名品商標,那么就不適合入手,不論對于任何領域的企業產品商標來說,這一法則都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