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音字體不同屬于近似商標嗎?
來源:m.gugoo.cn 發表日期:2016-05-13 已有411人次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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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膠南市某鎮孫某自辦一超市,一日,孫某接到一自稱“洋河”酒廠業務員夏某的電話,問其要不要“洋河”大曲,在電話中,夏某稱:因“洋河”酒廠欠他的工資,這次他借給青島送貨之機,想每瓶便宜5元錢賣20箱“洋河”大曲,頂自己的工資。孫某見有利可圖,就答應了夏某,3個小時后,夏某將20箱“洋河”大曲送到孫某的超市,孫某當場付款給夏某。當孫某銷售了10箱(經營額1500元)時,被膠南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孫某經銷的“洋河”牌大曲根本不是“洋河”,而是“洋酒”大曲,其“酒”書寫印制的不僅十分像“河”,而且還與“洋河”商標極為相似,消費者很難辨認出是“酒”還是“河”。在討論該案應不應該立案查處時,產生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從該酒的外包裝“洋酒”與“洋河”讀音來看,難以構成近似商標,因為“洋酒”與“洋河”的讀音相差萬里,從聽覺上引不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如果將其認定為近似商標,難以向當事人解釋。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該酒外包裝“酒”與“河”的字體來看,也構不成近似商標,因為“酒”與“河”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漢字,易于區分,,因此,不能將其認定為近似商標。
第三種意見認為,盡管“洋河”與“洋酒”的讀音、字體存有不同,但從整體來看,卻構成了近似商標,因為從整個酒的外包裝看,雖然“洋酒”與“洋河”的讀音、字體存有差異,但其設計的外包裝與“洋河”酒商標的設計極為相似,消費者容易將其混淆,誤認為該酒就是“洋河”酒。因此,應該判定為近似商標。
所謂近似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讀音、含義或者整體結構上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誤認的商標。就是說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如果其“音”、“形”、“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從實踐辦案中,判定商標的近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判定:
一、判定文字商標近似,主要應從文字的讀音、外形兩方面考慮。一是讀音相同的,即可判定為近似商標。如“飛燕”與“飛雁”。因為商標在使用,尤其在廣播、電視的廣告宣傳過程中,人們不僅要看,還取決于聽。這種聽覺難以分清的讀音,極容易混淆聽眾和誤導消費者。二是讀音雖然不同,但商標的字體外形相近。如果在商標設計上不具有獨創性,讀音雖然不同,但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的,如“洋河”與“洋酒”、“石林”煙與“五林”煙、“青島”肥皂與“青鳥”肥皂。三是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義相同的商標,都可以判定為近似商標。如“雪碧”飲料與“碧雪”飲料。
二、判定圖形商標近似,主要從圖的外形、選材范圍、主體部分等多種因素考慮,一般應側重于從視覺效果上進行比較判斷。一是要結合文字綜合分析判定。在圖形商標中,圖的外形結構是主要的,如果從整體觀察,圖的外形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盡管名稱不同,選用題材不同,但仍屬于近似,如“海燕”與“海鷗”、“鳳凰”與“金風”,雖然是兩種不同的動物,但作為商標圖案,一般消費者難以區分,直觀給人的感覺有近似之處。二是要整體判定。有的商標圖形本質部分或主體部分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作不顯著的改變,僅在次要部分或附體作變化,然而整體上仍使人不易區分,則也屬于近似商標。三要個別判定。有的商標圖形雖不近似,但文字讀音相近并無法區別其所指事物的,如“金鑫”家具與“錦馨”餐具。以上這些情形的商標,都可認定為近似商標。
三、判定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近似,應對組合中商標文字、圖形以及主體部分對比分析判定。一是只要商標之間的文字或圖形有一種近似就可以判定為近似商標。如商標中既有圖形又有文字,只要侵權人將其一部分,或圖形或文字用于自己商標,就屬于近似。二是商標設計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體觀察容易混淆的商標,可判定為近似。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三種意見是對的。因此,應該對孫某經銷的“洋酒”牌大曲,依法進行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