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爭議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
2、申請人的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必須先于被爭議人之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
3、申請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1年內,超過此時間提出的爭議不予受理。
4、被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與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兩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5、爭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屬于注冊商標撤銷的事由(即《商標法》第27條第1款所規定的理由),也不得與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事實和理由相同。
二、商標爭議如何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基本原則和制度主要有: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2)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即一般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4)回避制度;
(5)合議制度與獨任制度;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商標爭議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6)權利處分原則;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7)材料查閱制度;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請查閱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此外,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筆錄。經審理終結的商標爭議案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