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雖是近兩年才興起的新興事物,但只要玩微信的人應該都不會陌生。他們總是在你的朋友圈里用各種照片刷屏,銷售的東西也是五花八門,從零食、母嬰到日化、農產品(000061,股吧)應有盡有,豐富的品類也吸引著很多人通過微商購物,但如果告訴你微信購物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你是否會為此感到吃驚?
每日經濟新聞發布了一份《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報告中提示:“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購,不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不要采用微信購物。”
工商部門:微信網購不受新《消法》保護
據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數據,在2016年甘肅省轄區內,互聯網銷售服務類咨詢2046件,同比增長100.04%,針對網絡購物投訴呈現上升趨勢,其中微信網購糾紛增長勢頭迅猛。
針對微信網購的投訴,問題主要在:
A,通過微信出售的商品質量不過關,重則對消費者人身造成一定的危害。
B,消費者通過微信付款后對方不發貨。
C,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的商品售后服務無保障,保質期、保修期內壞掉之后無法正常更換、維修。
甘肅省工商局在上述報告中解釋道: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購,不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不要采用微信購物。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在監管“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來盈利的經營行為方面還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在微信購物時發生糾紛可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律師:出現糾紛取證難度大
針對微信購物糾紛處理的司法途徑,記者采訪了陜西樹理律師事務所王洋律師。她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除了之前提到的《消費者保護法》之外,有些還有《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規可供依據,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也不相同。
微信平臺上的交易并不是在實體環境下進行的,王洋認為,大多微商背后都是個人,而這些個人并沒有進行工商登記,在舉證上有一定的困難。消費者在微信平臺購物一定要保留好證據,比如與“微商”的微信聊天記錄、轉款記錄等。
由于微信具有天然的隱蔽性,這就使得在出現糾紛之后,走司法程序時對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王洋告訴記者:
往往消費者在微信購物時并不清楚在手機聊天的另一端——“微商”的真實基本個人信息。比如真實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及通訊地址等。在消費者不掌握這些真實基本信息的情況下,一旦出現微信購物出現糾紛,法院將無法受理受害消費者的起訴。此時,消費者將會陷入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另外針對微信及微商運營平臺的法律責任,王洋認為,如果可以證明社交平臺在對微商進行審核的過程中有過錯,那么社交平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針對平臺過錯的舉證難度較大,一般情況下難以實施。
走司法途徑解決微信購物糾紛,一般情況下投入可能會遠遠大于引發糾紛商品本身的價值,一箱幾十塊錢的農產品、一盒幾百塊的護膚品與動輒上千、上萬元的訴訟費相比只能說是九牛一毛,一旦決定走司法程序解決糾紛消費者就要有耗時耗財的心理準備。
去年,由商務部牽頭起草了《關于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的治理意見》、《電子商務立法框架》,制定發布了《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
今年3月份有媒體公開報道稱,《電子商務法草案》初稿已經形成,將于今年下半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是一部法律從確定立法框架到形成草案,再到提交審議、表決通過直至最后頒布最少需要數年時間,目前停留在草案初稿階段的電子商務法似乎還有一段路要走。
電商專家:應推行微商實名制注冊
一般情況下,“微商”在微信里做生意,都是基于熟人的圈子,廣告推廣也會在朋友圈或者群聊中進行,是一種充分利用了熟人關系做生意的行為。
西安郵電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國家工信部電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陜西省電子商務協同創新中心首席專家張鴻教授告訴記者,微信購物一般是在買家與賣家雙方私信聊天中進行的,這屬于網絡私人空間,涉及到個人隱私權的問題,是以往監管的空白區域。微信購物出現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時候,更多的需要依靠社會道德和行業自律對交易雙方的約束來解決糾紛。
另外,作為交易雙方遵守社會道德及“微商”誠信經營的前提,信息透明、責任可追溯也非常重要。而對于微信等社交平臺、微商運營平臺、電商平臺,張鴻認為,平臺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的注冊及行政許可信息核查,對“微商”進行登記和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