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后,幫朋友轉發虛假廣告將承擔一定的責任,微信、微博上的軟文發布也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明該文章屬于廣告。《辦法》明確了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而去年實施的新《廣告法》已將廣告主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
《名尚網》今后,幫朋友轉發虛假廣告將承擔一定的責任,微信、微博上的軟文發布也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明該文章屬于廣告。記者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這意味著互聯網廣告不能像霧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難以分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負責人告訴記者,除了微信、微博的推廣外,淘寶、京東的“掌柜熱賣”、新浪微博的熱門話題等都可以被定義為廣告。如果這類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廣告主將被監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今后,幫朋友轉發微信也要留心了。如果市民轉發了朋友的虛假廣告,也將負一定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那是不是以后在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非也,如果市民轉發的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貨真價實的,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當然沒有關系。“但如果市民在明知、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情況下仍轉發了該條廣告,則需負連帶責任。如果市民在未知的情況下,轉發了該條虛假廣告,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負責人說。
此外,《辦法》明確了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而去年實施的新《廣告法》已將廣告主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因此,網絡紅人、大V等在內的自媒體人已被納入管理,這其中包含微信朋友圈代購、微信公眾訂閱號、微博大V發布的商業推廣信息等。“這意味著網紅、大V在朋友圈里發布虛假廣告也將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負責人說。
新《廣告法》還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于“費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布的信息屬于廣告性質。而轉發廣告的人也屬廣告發布者,需承擔一定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市民、廣告主以及廣告發布者,在發布或轉發廣告時,應對該廣告的真實性負責,確定其主體身份是真實的,確定其引用的行政許可是真實、有效、合法的。此外,市民如遇到虛假廣告,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投訴熱線12315投訴。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也將通過以網管網、信用管網、協同管網等方式,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