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在異議期內對經商標局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注冊的意見。本文將介紹關于商標異議的一些相關問題,首先是如何提出商標異議,然后是商標異議的理由有哪些?
一、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法》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上述規定對商標異議的提出中的四個問題作出了規范。
第一是限定了異議對象。異議對象包括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了的商標和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并公告了的商標。這一限定表明,對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和未注冊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限定的實質,是將已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和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的商標在核準注冊之前,向全社會征詢能否核準注冊的意見。
第二是把提出異議的時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雖經初步審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標和雖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商標不能提出異議。這一規定在客觀上保證了商標注冊工作能正常進行,維護了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使想提異議的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初審公告的商標信息。
第三是規定了提出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任何人”作為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是最寬泛的概念,涵蓋了全世界范圍內所有的組織和個人,沒有除外者。這—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與異議對象有利益沖突的在先權利的尊重,它給予了一切想對異議對象提出異議的人“想提就提”的權利。在實踐中,未行使這一權利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異議對象的信息和沒有支付商標異議規費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又不能獲準免費的人。
第四是對提出異議的內容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表明對異議的內容沒有任何限制,可以理解為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所不言”,它賦予了捉異議的人最大的民主。“異議”一詞的原意是“不同的意見”,而在商標異議中則是清一色的反對意見,無一例外地都是主張初審公告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在實踐中,所提異議的內容從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禁用條款、與在先注冊和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五條所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審查不當,—直到應遵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不限定商標異議內容的結果是,在給了提出異議的人最大“言論自由”的同時把異議裁定的難題留給了商標局和商評委。
二、商標異議的理由有哪些
1、商標近似的比較。
商標異議中最常見的就是對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提出意見,按照商標審查標準,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無論是文字部分還是圖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構成近似,就可判定為近似商標。比較商標的近似主要看兩商標的讀音、形狀、含義等方面。
讀音構成近似的:如“黃冠”與“皇冠”、“美而美”與“美爾美”,黃與皇、而和爾都是音同字不同,說明的是同-事物,沒有顯著區別,構成近似商標;“義美”和“YIMEI”分別是漢字和拼音構成的商標,漢字商標“義美”在先注冊,拼音商標“YIMEI”在后注冊。根據商標審查原則,如果漢字商標已注冊或申請在先,那么在后申請的該漢字的拼音商標,與在先的漢字商標屬于同音商標,構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冊。據此,拼音商標“YIMEI”與漢字商標“義美”構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冊。
字型構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戰斗”和“戰計”、“露飛”和“霞飛”、“娃哈哈”和“姓啥啥”。這些商標雖然在讀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費者從直觀上很難將兩商標分清,因此判為近似。
含義構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東湖”和“EAST LAKE”。這些商標文字上雖然分別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義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屬于近似商標。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屬于近似商標。
2、商品類似的比較。
我國自加入國際商品分類的尼斯協定后,就一直采用商標注冊用國際商品分類,這個商品分類與—般的行業商品分類不同,其主要的特點表現在分類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進行的,而不是從生產者的角度劃分的。商標局在商標異議裁定過程中,對商品是否類似的判定基本以國際商品分類所劃定的類似群為標準,同時也要考慮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的過程中,會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問題。
上述兩個條件在商標異議理由的陳述中缺—不可,就是說,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進行比較最基本的兩個方面就是,商標本身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二者不可分離。在闡述商標異議理由的時候,如果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類似就是十分關鍵的問題。除了上述幾點,在辦理商標異議時,應當了解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除保護商標注冊專用權外,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無論商標本身還是商品和服務項目都要考慮消費者是否能夠分辨,會否引起混淆和誤認。
3、有關在先權利的維護。
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申請和注冊在先權利以外的—些合法權利。目前商標異議涉及的在先權利有: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及其他在先權利,對這幾種情況的認定在商標異議裁定中都比較慎重。涉及在先權利的商標異議,同樣強調的是證據。主張版權的,主要看是否有版權方面的證書、作品的發表證明、創作征明、商標設計證明等;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證書;主張名稱權的,如果是企業要有企業登記主管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經登記機關認證的證據。這些在先權利是否實際使用同樣十分重要。使用年限也是必要閑素之一。
4、使用在先的商標權利的保護。
使用在先的商標是指權利人未注冊卻使用在先的商標。日前商標異議案件中,已使用在先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數量不少,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和商標注冊原則,商標異議人要引證使用在先的商標,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引證商標本身是否有獨創性、使用時間的長短及使用的范圍、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在申清注冊過程中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內容的敘述就十分必要;同時要有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事實和很有力的證據,其商標異議很難得到支持。
5、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商標異議中,以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而主張擴大保護的占有相當—部分。但是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不是無標準和無范圍的。客觀地講。在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中國的企業,要經商標主管機關認定,才能稱為馳名商標;沒有經過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的不能稱之馳名商標。我國對馳名商標一般予以擴大保護,但也不是所有的商品類別和服務項目都予以保護;另一種是對外國企業知名商標的保護。有些外國企業的商標在市場上很有知名度,但在裁定中—般不使用馳名商標這樣的文字來敘述,主要考慮該商標在中國的知名度。
6、屬于《商標法》禁用條款的。
在商標異議中,以被異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禁用條款提出異議的情況主要有:
(1)使用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目前,我國的縣級行政單位有1600多個,其中有些地名具有含義,如鳳凰、黃山、燈塔、蓮花等地名,經過商標局批準的具有第二含義的地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未經商標局批準的,不屬于有第二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仍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一般異議都成立。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也不允許作商標注冊,但是否為公眾所知,則需要異議人有充足的事實與證據,提供給審查員進行判定。
(2)使用商品通用名稱的。涉及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異議雖然不多,但認定該商標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稱,存在一定難度。有些商品名稱最初是作為商標使用的,可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后,成為商品的名稱,如麥麗素;但難度較大的是行業內的一些商品名稱,行業外的人并不知道,如“美耐板”是建筑裝修行業一種裝飾板,被異議人將“美耐”申請注冊在建筑裝飾材料上,顯然是不妥的。辦理這類商標異議,證據就是必不叮少的。
(3)使用商品原料名稱的。商品的種類決定其原料的復雜和多樣,被異議商標是不是商品原料名稱、要以事實為準。
以上便是如何提出商標異議以及商標異議的理由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商標異議最難的地方就在于事先的發現以及事后異議書的撰寫。因此建議您委托專業的商標律師事務所為您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