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民再21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知民終字第0143號民事判決;二、撤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三、駁回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至此,歷時7年的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凌普公司訴杭州奧普衛廚科技有限公司和楊*未經許可擅自在“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奧普”標識案,以杭州奧普衛廚科技有限公司勝訴,畫上句號。
2010年9月,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公司以杭州奧普衛廚科技有限公司和楊*未經許可擅自在第6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奧普”標識,侵犯了其第173752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于2009年在楊 * 經營場所發現銷售標有“AUPU 奧普”商標的金屬集成吊頂,產品上標注的生產者為杭州奧普衛廚科技有限公司。另外,楊*在經營場所的裝潢和廣告中大量使用了“奧普 1+N浴頂”和“AUPU 奧普”等文字宣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奧普衛廚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作出(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楊*和奧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被告奧普公司賠償原告新能源公司和**公司損失人民幣1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三、被告奧普公司就本案所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事項在《中國消費者報》刊登啟示一次,消除影響;四、駁回原告新能源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7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蘇知民終字第014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二、變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奧普公司賠償新能源公司損失人民幣3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三、變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駁回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奧普公司和楊*的上訴。”
奧普衛廚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委托北京市天昱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君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就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AUPU 奧普”及“AUPU”標識是否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害問題上,最高法院審理后在評述中指出:“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引發市場混淆的可能性、被訴侵權標識在產品之上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奧普衛廚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之上使用‘AUPU 奧普’及‘AUPU’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商標權利的侵害。在此基礎上,楊*銷售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產品的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今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21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知民終字第0143號民事判決;二、撤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知民初字第0312號民事判決;三、駁回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就此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司法界資深人士武繼先認為,此案從鼓勵創新,及商標功能的視角,對案涉被訴行為和涉案商標關系的詮釋,對今后同類案件的審理,有很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