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信息更改誤區
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有的企業或個人將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文字、圖形或組合變化使用。或則改變商標的原型將其進行另外的組合及修改。這些處理方式都是在商標法禁止的范圍內。那么不遵守商標法擅自更改商標的行為對商標所有人來說是具有危害的。這樣不僅會使自己的商標保護力度變弱甚至喪失,還會使自己注冊的商標沒有意義。在長期發展中實現不了企業的品牌價值。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上述第24、41條,說明凡是涉及商標標志改變或者注冊信息更改的,均需要另行提出申請,其中的區別在于:1、商標名稱、圖形或組合變化,需另行提出注冊申請。2、商標注冊信息變更(包括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需提出變更申請。
注冊商標后任何產品都可以使用
注冊商標并不是所有產品都可以使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那么商標時具有獨占和排他權是有范圍限制的,它只能在該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商標權人如果超出范圍隨意使用商標,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冒充注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上述23條,說明下列情況需要另行提出注冊申請:1、在不同類別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2、在同一類的其他產品上使用同一商標;3、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幾件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