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成立六年,雖還很“年輕”,但工作成績卻很耀眼。在“三合一”審判模式、糾紛多元解決、司法延伸服務、創新成果保護等方面的改革舉措和審判實踐獲得最高院特別肯定。今年7月,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推進會上,思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被最高院指定在會議上作了先進經驗介紹。
今年7月,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推進會在南京召開。在全國104個基層法院試點單位中,思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作為兩個基層法院的優秀代表之一,被最高院指定在會議上作了先進經驗介紹,該庭在“三合一”審判模式、糾紛多元解決、司法延伸服務、創新成果保護等方面的改革舉措和審判實踐獲得了特別肯定。
這個成立六年的審判庭還很“年輕”,工作成績卻很“耀眼”——成功審結了全省最大的網絡銷售假鞋案、特大系列假種子案、重大銷售假藥團伙案等一系列具有深遠影響的案件,審結的案例曾入選全國、省級的十大典型案件;定期發布《思明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提煉審判經驗,規范轄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今年以來,知識產權審判庭又審結多起涉及知名企業的商標侵權案件,為轄區吸引外資投入、創新創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貢獻了力量。
千萬元假酒案
低價白酒偽裝“金門高粱”出售 16人獲刑
今年7月,黃某杉等19人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在思明法院知產庭宣判。這個售假團伙將八塊錢一瓶的劣質白酒偽裝成上百元的金門高粱售賣,賬上的成交額就高達上千萬元。
黃某杉、黃某強、黃某利兄弟自2002年開始共同在大嶝免稅市場做生意,主要經營各種箱包、皮具及臺灣食品、白酒等,后漸漸開始銷售仿冒的臺灣“金門高粱”、“八八坑道”等白酒。2011年10月,三人與蘇某共謀,決定自行灌裝、生產、銷售假冒白酒牟利,并專門注冊成立貿易公司從事售假業務。
黃某、蘇某等人主要從翔安區部分酒廠采購散裝白酒,從泉州德化、四川成都等地采購酒瓶,委托專人印制假冒名牌白酒商標的標簽、包裝盒,再統一運往南安加工點進行加工灌裝、包裝,隨后送往各地銷售。從采購散裝酒、印制標簽、加工灌裝,到運輸、倉儲、銷售、配送等各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假酒銷售鏈條。
被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品牌包括金門高粱、八八坑道、茅臺、呼噠拉、連天紅、50度愛蘭十二年窖藏酒(臺灣)、50度金頂老窖酒(臺灣)、58度喜財神酒(臺灣)等,僅賬目上可追查到的銷售金額就高達2100萬余元。
法官說案
法院認為,黃某等16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制售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白酒,銷售金額巨大,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16人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八個月不等。
團伙中另外3人明知系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白酒,仍購買后對外銷售,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獲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
法院同時對各被告人并處最高額人民幣180萬的罰金。
假名牌案
出口兩百條假“LV”褲子,賠了20萬
“L”和“V”疊合組成的圖形商標是國際名牌“路易威登”最著名的標識之一,一旦這個標識被用到了假冒偽劣產品上,不僅產品制造者要負責,進出口商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今年6月,路易威登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簡稱“路易威登公司”)訴廈門揚正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正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在思明法院一審宣判,前者獲賠20萬元。
2015年3月,被告揚正公司向廈門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其中234件女士連體褲上有LV圖形標識。經路易威登公司鑒定,這些連體褲均為假冒偽劣產品,海關依法做出沒收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路易威登公司認為,揚正公司的行為侵犯了LV注冊商標專用權,除了罰款之外還應承擔民事責任,起訴揚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人民幣,并立即停止侵權。
法官說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LV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褲子、連衣裙、鞋、帽子等,揚正公司未經LV公司許可,在其出口的234件女士連體褲上使用LV標識,確實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LV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品種和數量,侵權行為的后果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酌定被告揚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出口假“耐克”,被沒收還要賠錢
出口假名牌不僅可能被海關查扣,還要承擔大額的侵權賠償金。今年9月,思明法院對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公司”)訴施某一案做出判決,后者因侵犯前者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判賠償22萬元。
施某是豐源(福建)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源公司”)的唯一股東。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豐源公司先后向廈門海關申報出口使用“NIKE”商標的休閑鞋3960雙和365雙,經海關查驗為侵犯注冊商標所有權的產品,兩次均遭到沒收及罰款。耐克公司獲悉此事后,以該進出口貿易公司重復侵害商標權、侵權惡意明顯、情節極其嚴重為由,將唯一股東施某訴至思明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耐克公司損失49.9萬元。
法官說案
耐克公司是“NIKE”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人。法院認為,豐源公司未經耐克公司許可,兩次在其出口的四千余雙休閑鞋上使用NIKE標識,該行為已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豐源公司處于清算期,股東施某有知情不報、逃避債務之過錯,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耐克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品種和數量,侵權行為的后果以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酌定施某賠償人民幣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