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起訴自媒體人葛甲“侵害名譽權”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一審落槌。法院認定:葛甲相關文章中確存對阿里巴巴的名譽侵權事實,判其在各相關媒體賠禮道歉,并賠償人民幣3萬元。
2014年8月,阿里巴巴一紙訴狀將自媒體人葛甲訴至法院,起訴葛甲侵犯其名譽權。阿里巴巴在訴狀中稱,自2012年7月起,葛甲經常在網絡上撰寫文章攻擊阿里巴巴,文章多達70多篇,而后被其他很多媒體轉載,對公司的社會評價產生極為惡劣的影響。要求法院判令葛甲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50萬元。
盡管本案告一段落,但這只是諸多新媒體維權案中的一個剪影。媒體仍處于轉型期,企業及個人如何應對洶涌閃現的新媒體亂象,這一問題遠未結束。
一年前的2015年11月,因“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眾號冒用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名義在發布不實信息,萬達集團宣布正式向北京市人民法院對其提出起訴:索賠1000萬元,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同時向國家網信辦舉報“頂尖企業家思維”公眾號的侵權行為。
同樣于2015年11月,因遭遇惡意虛構捏造有關“雙十一”的謠言,阿里巴巴分別起訴福建省益紅大白毫茶葉有限公司等三家自媒體與新媒體,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別分別索賠1000萬元。此后,相關被告分別就偽造、傳播誹謗性言論向阿里致歉并賠償,稱“為吸引眼球、攬獲粉絲關注度才編造了相關消息,未料引發如此多的關注。”
肯德基、人人網、康師傅等知名公司,也曾就網絡不實言論,宣布起訴相關造謠微信公眾號并索賠。隨著大眾個體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遭遇此類“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個體選擇主動起訴,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今年9月,因在一篇整容相關的文章中使用了李小璐的照片,互聯網醫美平臺新氧被李小璐方面(北京薪雨瑞璐文化傳播工作室)因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而起訴,并要求新氧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損失費6萬元。10月,田樸珺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微信公眾號“獸樓處”注冊人起訴至朝陽法院,并獲得受理。
隨著受眾閱讀習慣的互聯網化,媒體在形式上日新月異,微博、微信、今日頭條等平臺也涌現出一批專業的新媒體運營者、團隊及公司。經過數年發展,新媒體在營銷層面的價值被不斷挖掘,但由于行業魚龍混雜,“蹭話題、博眼球、少論證、大尺度、吸粉絲、快變現”,成為部分新媒體的病態寫照。如何界定新媒體的“媒體”屬性,一直是自媒體圈層和各界論爭的焦點。
在一個人人自帶麥克風的傳播時代,不似有明確采編流程和規章約束的機構媒體,新媒體們在信源核實、數據查證、引證文本環節較為薄弱,加之越來越多的利益因素摻雜其間,新媒體在發揮時長營銷、輿論引導功能的同時,低俗營銷甚至惡意造謠等現象也頻頻發生。
法律專家表示,由于新媒體的易傳播性,一些不實謠言在當前的環境下傳播極為迅速,不實言論對企業的誹謗和攻擊會瞬間觸達用戶,導致其對企業產品和服務產生誤解和質疑,給企業聲譽和商業利益帶來巨大的損害。網絡空間、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無論是自媒體本身、微信等平臺方,都需要強化自律、強化責任,提升門檻監管,有效審核發布內容,杜絕不實不良信息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