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歷春節前夕,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起訴售假店主案立案。阿里巴巴對外宣稱,將以本案為起點重拳打假,對侵權店主持續開展訴訟追償。
知識產權侵權亂象,與電商發展相伴相生。但長期以來,囿于此類侵權行為隱蔽性高、舉證難度大、立法滯后等原因,對其的懲治大多止于有限的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刑事案件成案率低,難以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創新型企業處境艱難。然而,隨著電商的日益繁榮,侵權現象不斷涌現,且近來屢屢曝光的案件顯示,社會危害性有增大的趨勢。執法部門該如何介入并阻斷惡性影響的蔓延?
去年“雙11”,漳州市龍文區法院審結一起網絡假冒專利案。據公安系統稱,這是我國電商假冒專利刑事案件中偵破辦結的第一案。我們以本案為觀察案例,一覽我國懲治電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面臨的司法難題及其解決方案,期待開來者之思悟。
專利文件遭遇“李鬼”
漳州人吳曉彤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團隊歷經3年多研發出的專利,竟在網上遭遇“李鬼”。
2010年,因看好防藍光護目鏡的市場前景,吳曉彤投身創業大潮,主攻防藍光技術研發。彼時,防藍光護目鏡在國內方興未艾,但因缺乏技術支撐與行業標準,市場亂象層出不窮。在3年多的技術攻關過程中,吳曉彤的團隊歷經上千次實驗,最終成功研發防藍光納米涂層技術,填補了該領域的空白,并成功申請8項發明專利。
2014年,吳曉彤注冊成立奧特路(漳州)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其擁有發明專利的防藍光產品上市。但2015年6月的一天,他接到上海代理商的來電:“怎么天貓上還有另一家代理商?”
吳曉彤查詢后發現,天貓上的一家友商盜用自家的專利文件,并竄改專利號,置于產品頁面用于宣傳。“這家商鋪的銷量在天貓上名列前茅,累計銷售額達數百萬元。”吳曉彤當即向漳州市知識產權局舉報,隨后向漳州警方報案。
“電商領域的專利權刑事案件的偵辦,在全國鮮有先例。在偵破過程中,對抓捕、審訊、取證等環節的要求極為嚴苛。”林阿明是漳州市經偵支隊第四大隊的大隊長,他坦言,以往,此類案件大多止步于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最終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者少之又少。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取證難、固定證據不易等是其主要障礙。
漳州經偵支隊打算以此案為突破口,探索電商專利權侵權刑事案件偵辦的新路徑。很快,該局便成立專案組,知識產權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也提前介入。
偵辦過程一波三折
在偵辦過程中,警方首先遇到的難題是固定證據。“侵權者將竄改過的專利文件放在產品頁面,隨時都可能產生變動,須不斷取證并固定證據,并以此來確定其非法經營數額。”專案組成員林吳燾表示,為固定證據,專案組安排兩名偵查員不定期盯梢取證,“幾乎每天都盯著網店,每周拍照、截圖、錄像”。
比起固定證據,確定案值更困難。“在辦理假冒專利權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直接經濟損失都可作為立案追訴標準。”林阿明表示,警方選擇最易查實的非法經營數額作為依據。根據阿里巴巴方面提供的數據顯示,涉案網店共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約88萬元。
對這個數據,嫌疑人熊某提出異議,稱其中部分銷售額為刷單所得,并非實際交易額。2015年,熊某曾兩次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0元購”“6.9元購”等刷單行為,累計交易額近30萬元。
刷單產生的交易額能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呢?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就此做出明確規定。為此,經偵支隊、檢察院、法院產生分歧。林吳燾認為,刷單交易抬高店鋪的交易數量,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作用,誘導后續消費。本案經辦法官劉翔則認為,非法經營數額指的是實際、真實的銷售數額,不應包括虛假刷單交易。
最終,漳州市經偵局參考浙江的有關規定,并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定刷單交易雖屬不正當競爭,但并非真實交易,應從非法經營數額中剔除。“為核實刷單行為確實存在,我們對參與刷單的消費者抽樣回訪,一一做筆錄。”林阿明表示,這次回訪,覆蓋福建九設區市,辦案成本不可謂不高。
案值認定到此還未結束,熊某對非法經營數額又提出異議,辯稱手機端無侵權圖片,其產生的交易金額應予以剔除。這次,偵辦人員在天貓平臺上進行一次商品上架試驗,認定結果如下:“手機端與PC端均使用統一服務器數據,切到手機端,頁面設置有切換按鈕,消費者均有選擇看何種頁面的機會。手機端的銷售數據理應計入經營數額。”
最終,熊某的非法經營數額被認定為約50萬元,符合“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假冒專利罪量刑標準。
2015年11月4日,漳州警方與山東濟南警方聯手抓獲熊某。2016年11月11日,龍文區法院對本案做出判決,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30萬元。
電商打假應建立長效機制
盡管本案已塵埃落定,但吳曉彤依然悲觀。“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豈止熊某一家?難以一一維權。”他坦言,個案維權力量有限,電商打假還需要建立長效機制。
對此,第一次經辦此類案件的劉翔表示認同。他認為,電商平臺首先應有所作為。商家在入駐時,除要設立門檻對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審查外,還要強調法律規定與市場規則。“盡管熊某是大學生創業者,但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認知有限,以為不會觸犯刑法。”劉翔表示,知識產權領域的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其次,電商平臺應建立退出機制。“許多侵權者雖已接受法律處罰,但之后店鋪的經營依然不受影響。相比侵權行為帶來的收益,違法成本要低得多。”劉翔表示,電商平臺應嘗試通過導入黑名單制、信用分等手段,對侵權者形成更大的震懾力。
事實上,強化平臺責任已成共識。去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嚴格專利保護的若干意見》,網絡專利保護被列為重點之一。該意見提出引導網絡交易平臺建立針對侵權假冒行為的內部投訴處理機制等具體手段。2017年新年伊始,阿里巴巴也宣布將重拳打假,準備一張超長起訴清單,以“違背平臺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臺商譽”為由持續打擊侵權商家。
業內人士還主張,應探索建立多部門、跨地域協同配合機制。“目前,我國打擊網絡售假行為涉及部門眾多,各方協調存在困難。”漳州市知識產權局法務科科長李義靈認為,各部門應聯合成立網絡打假機構,以便統一協調作戰。浙江省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等部門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事宜進行討論,對如何認定虛假銷售等問題形成共識,盡量避免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分歧。這方面,浙江的經驗可資借鑒。
同時,針對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大多遵循屬地原則。盡管跨地域合作已成為共識,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依然存在諸多困難。“我們在案件移交、提出協作調查請求時,更多依靠的是個人交情,跨地域協作通道不夠暢通。”李義靈認為,國家層面可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網絡打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形成全國“一張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