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提出“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下,越來越多中國企業在開展對外貿易過程中使用外文企業名稱。浦東法院日前發布的知識產權審判年度十大案例之一做出認定:中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使用的、與中文企業名稱存在對應關系、且已具有識別市場經營主體作用的外文名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將此類外文企業名稱擅自使用在出口商品上并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出口殺蟲劑現“英文李鬼”
江蘇天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農藥生產企業,其生產的殺蟲劑殺螟丹已通過印度農業部的登記,允許在印銷售。印度農業部的文件載明,天容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Ltd”。天容公司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對這個英文名字進行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湖南昊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同樣是做殺蟲劑的,但其生產的殺螟丹尚未在印度農業部登記。
2014年5月,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扣了昊華公司生產的欲出口至印度的殺螟丹1.6萬公斤,這批殺螟丹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企業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mpany,Ltd.,China”,包裝袋上沒有其他商標、企業名稱。根據海關報關資料,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昊華公司曾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對印出口殺螟丹共計人民幣2400余萬元。
天容公司為此將昊華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后者構成不正當競爭。昊華公司辯稱,天容公司的英文名稱未經我國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企業名稱。
對印度出口農藥迅猛增長
這起案件背后的背景,是迅猛增長的中國對印農藥出口貿易。
根據相關統計,去年僅上半年中國出口到印度的農藥數量就達到2萬余噸,同比增長52.9%;出口金額同比增長19.6%,達到1.77億美元。按照出口金額統計,殺蟲劑出口額最大,約為9000余萬美元。位列出口前三位的農藥均是殺蟲劑,分別是氯蟲苯甲酰胺、吡蟲啉和殺螟丹。從半年度統計來看,中國出口印度農藥量價齊增,部分品類甚至出現井噴式增長。
中國和印度同為地域廣闊的傳統農業大國。一方面,中國的化肥和農藥科學應用有著成熟的經驗和巨大甚至過剩的產能;另一方面,印度的氣候環境條件導致農業發展存在對農藥的大量需求,從中國進口農藥是一個新的、性價比較高的選擇。
依反不正當競爭法判賠損失
浦東法院審理認為,天容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與其中文企業名稱存在對應關系,且天容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該英文名稱,該英文企業名稱已具有識別市場經營主體的作用。昊華公司在出口印度的殺螟丹上使用了天容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具有仿冒的故意,令人誤認為是天容公司的商品,擠占了其出口市場份額。而且,這種行為還擾亂了正常的對外貿易市場秩序。
昊華公司的行為被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即昊華公司侵權商品的銷量乘以天華公司相同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法院根據昊華公司出口殺螟丹的銷量及天容公司同類商品的營業利潤率,判決昊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余萬元及合理費用20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昊華公司主動繳納了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