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3、主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客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三、本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