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微信支付”,大家的第一反應估計都是,這是騰訊旗下的產品,商標理應歸騰訊公司所有。然而,自稱擁有“微信”商標注冊權的北京中欣銀寶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寶通公司)在全國提出一連串訴訟,狀告使用微信支付業務的多家商家侵犯其注冊商標權。最新的進展是,這些訴訟或者是被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訴訟。
銀寶通公司稱,2011年7月,其參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在《商標注冊分類表》中的第36類金融服務方面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商標在2012年9月注冊完成,注冊號為第9744522微信注冊商標證。
在2016年底,銀寶通公司以多家企業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分別起訴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廣州百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其要求法院責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標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務,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針對此事,騰訊方面做出回應:微信支付業務合法合規,深受商家和廣大用戶的喜愛,騰訊將密切關注事件進展;經查詢,銀通寶原告提到的微信商標,已經在國家商標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銷,目前該撤銷程序仍在復審中。
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就銀寶通公司訴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案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該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于2016年7月22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決定撤銷。雖然在規定期限內涉案商標注冊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該撤銷決定尚未最終生效,但該撤銷決定足以導致原先的權利基礎明顯不穩定。商標注冊人應待其權利穩定后,再行訴訟維權。此外,商標的識別功能是通過商標使用而產生,并隨著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頻率等逐步強化。但是依據現有證據,原先在核定服務項目中有效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證據并不充分。
銀寶通公司訴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日前也有了結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商標現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其復審結果對該案的審理具有實質性影響,在其未審結的情況下,依法應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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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銀使用微信商標被訴侵權 法院裁定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
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申請撤銷,在商標撤銷復審期間能否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以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
原告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參股的A公司獲得了國家商標局核定的注冊微信商標使用權。之后,A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及微信商標維權協議,授權原告對侵犯微信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維權。后來,原告發現被告某超市公司未獲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商場展廳高高懸掛醒目招牌 “歡迎使用微信支付”,認為被告在同一種業務上使用了與原告微信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構成了對自己的侵權。
被告辯稱,涉案商標未真實有效地使用,商標并無被保護的必要,而且,涉案商標已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撤銷,雖尚在復審中,但其權利來源基礎已明顯不穩定。原告自身與涉案商標沒有利害關系,無起訴權利。此外,被告從事的是商業零售,其收款行為不屬于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金融服務”,被告店堂張貼“微信支付”的招牌,不屬于商標性使用,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并不能成為適格的訴訟主體。本案原告并非微信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不能僅憑提起訴訟的授權,還應審查其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通過商標注冊人的授權取得涉案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但其與注冊人之間的許可使用合同并未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及公告,且涉案注冊商標于2016年7月22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決定撤銷。雖然在規定期限內涉案商標注冊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該撤銷決定尚未最終生效,但該撤銷決定足以導致原告的權利基礎明顯不穩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被撤銷注冊商標的相關救濟已有明確的法律指引,商標注冊人應待其權利穩定后,再行訴訟維權。故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