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網絡的時代,信息網絡傳播也有相應的保護,也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在我國立法中最早出現在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是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該項權利的定義直接翻譯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以下簡稱WCT),那么具體的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誰才有?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信息技術的發展的產物。其主要內容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和網絡傳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規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具體規定是這樣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WCT第8條的標題為“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其內容為: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從以上兩個概念中可以總結出:“信息網絡傳播權”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種“交互式”的傳播。
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文已為大家詳細解答,對于網絡轉載是一種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所以是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