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單車訴上海一公司侵權索賠百萬
來源:m.gugoo.cn 發表日期:2018-08-24 已有538人次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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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摩拜單車上擅自安裝和發布車座套小廣告的侵權行為,2017年12月,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8月23日上午,上海浦東法院院長殷勇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調解成功,雙方簽字后,調解協議已經生效。
車座被套小廣告 摩拜起訴索賠百萬
本案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摩拜公司),是摩拜單車的所有人和經營者,本案被告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會甲公司),是網站“www.hotelgg.com”(酒店哥哥網)的經營者,從事線上的會議場地搜索、比價、預訂平臺的相關業務。
2017年12月,會甲公司在未告知摩拜公司,也未取得其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印有其經營網站的業務推廣、宣傳信息的大量小廣告,以車座套的形式,分別安裝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等多地街頭的摩拜單車車座上,數量高達20萬個。
摩拜公司認為,會甲公司惡意利用摩拜單車擁有的用戶群體及其商譽,推銷自己的品牌及服務,破壞與貶低了摩拜的商業形象,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一種典型的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構成了對其所有的共享單車物權的不法妨害。
摩拜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會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100萬元;公開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審理中,原告撤回了前兩項訴訟請求。
接到異議后即刻撤下車套 會甲公司認為未造成損害后果
庭審中,會甲公司確認在摩拜單車車座上安裝了車套,時間是2017年11月21日前后。
會甲公司稱,當時制作了4萬多個車套,每個車座套1元。因人力有限,僅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對同一個地點放置的不同品牌共享單車安裝了1萬多個車套,每個城市安放了1天。安裝后第2天即被撤下,沒有任何損害后果發生,也沒有導致原告商譽受損,不認可原告主張100萬元損失賠償。
會甲公司認為,原被告雙方屬于完全不同的兩個行業,社會公眾不會因為被告的行為而降低對原告的評價。原告提出異議后,被告立即撤除了所有的車座套。其行為不屬于“搭便車”,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會甲公司同時表示,同意在其官方微博上發表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法院調解成功 被告賠10萬元并消除影響
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共享單車上設置廣告的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秩序和原告的商業利益造成損害?
原告認為,共享單車車身廣告屬戶外廣告,投放受廣告法規制,被告擅自在摩拜單車上投放廣告的行為,已涉嫌違法。同樣作為互聯網企業,雙方存在間接或潛在的競爭關系,被告是為了惡意搶奪更多交易機會,不正當地妨害了摩拜單車的合法經營活動,屬“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行為足以引發公眾誤解,以為摩拜單車認可被告違法投放小廣告,造成對摩拜商譽和形象的損害,可見具有不正當性。原告的目標是綠色、環保、文明的出行方式,被告行為則會造成對城市市容環境的破壞,兩者有直接沖突。為了清理小廣告,摩拜公司花費了額外的人力物力,可見已對原告造成商業利益損失。且原告作為所有者和經營者,對摩拜單車享有所有權的權能,被告對摩拜單車物權造成了侵害。根據物權法,除了排除妨害,原告還可以請求侵權賠償、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
被告辯稱,其行為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根據《上海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戶外廣告載體的共同點是機動車輛,不包含共享單車。原被告的行業完全不同,且原告也從未在共享單車上發布廣告,雙方受眾不同,被告不會搶占原告的商機,公眾也不會因為摩拜單車上加了廣告就認為原被告有關系。被告加裝自行車座套的行為,不但沒有降低原告的商譽,社會公眾反而認為是兩全其美的行為,既沒有損害原告的經營行為,也沒有妨害共享單車的正常使用。因此沒有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未對原告的物權造成妨害。
法庭調查和辯論結束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并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會甲公司賠償摩拜公司損失人民幣10萬元,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其官方微博(酒店哥哥網)上連續一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