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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窮竭又稱為商標權用盡或權利窮竭,是指商標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將附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投入市場后,其他任何人進一步使用或者銷售該商品,不受商標權人的控制;買售商標權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終消費者,仍要繼續在該商品上使用該商標。這是因為,商標權保護的重要目的在于,在禁止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一基礎上,避免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一旦商標權人自己或許可他人出售了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即告實現,也就是說商標權人已經行使了其權利,其權利已經用盡了,不能禁止該商品在市場上進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品。該制度的立法價值在于,平衡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和附載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所有人的物權,保障商品在市場上的正常流通,促進經濟貿易活動的正常運行。如果不存在這種限制,則商標權人可能會利用商標權控制商品的流通、分割市場,保持其壟斷地位。這對于社會公眾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可見,商標權的窮竭旨在通過限制商標權而實現貿易自由,體現了知識產權法對權利人利益和社會福祉的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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