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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如果轉讓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請與轉讓的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該如何辦理法律沒有規定。實踐中在處理類似事件時,商標局要求轉讓人對申請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以法律的形式對此問題給予明確的規定非常必要。
此外,在商標轉讓實務中,商標局的工作程序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向商標局提出了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無論發生何種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轉讓被核準后,辦理二次轉讓,即再由受讓人將注冊商標轉讓給轉讓人。這無形中為商標轉讓設置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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