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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后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制、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注冊商標已被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注銷,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標轉讓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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