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似商標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所以,法律不允許近似商標分屬于不同主體,否則消費者在消費識別時仍會把出自兩個不同主體的商品誤認為同一主體,這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在商標申請時,如果申請人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局會予以駁回;即便是商標局未認定商標近似而予以初審公告,在先申請人仍可以在初審公告期間基于商標近似而提出商標異議;當然如果同一主體先后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局會核準,因為同一主體自身商標構成近似,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而影響市場秩序。但如果轉讓人在商標轉讓時只轉讓近似商標之一,而保留其中近似商標,就會導致近似商標分屬于不同主體,這也會造成消費者的市場混淆,也正是如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