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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
(二)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需要提交多視圖的,應當放在同一張商標圖樣中,且最多不得超過6幅。商標圖樣的長或者寬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1、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是否聲明申請注冊立體商標以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2、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包括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的審查、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另外,應當注意的是,立體商標同樣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有關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規定。
注意: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視為平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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