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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
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該怎么提出商標異議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商標異議的途徑有三種: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并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三、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2、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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