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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審定,予以公告”不是指商標已被核準注冊,而是指該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初步通過,進入公告階段。 取得初步審定,可以說是商標成功注冊的重要一步。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要從兩方面進行審查,一方面是有關商標注冊申請必備條件的規定,包括第17條關于外國人、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第二章關于商標注冊的申請的規定,以及第63條關于應當繳納費用的規定等。另一方面是有關商標注冊初步審定標準的規定,主要包括第9條關于商標顯著性、合法性的規定,第10條關于國家名稱、國旗等絕對禁用標志的規定,第11條關于通用商品名稱以及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等相對禁用標志的規定,第12條關于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限制性規定,第13、14條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第16條關于禁止虛假使用地理標志進行商標注冊的規定,第28條關于商品相同、類似,商標相同、近似不準注冊的規定,第29條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第32條關于與撤銷或者注銷不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商品相同或類似)注冊申請不子核準的規定,等。 商標注冊的初步審定和公告,是商標注冊的必經程序。商標局指定的審查工作人員經過認真審查,認為確實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的,方可作出初步核準的決定。但是,初步審定的商標不等于核準注冊,該商標注冊申請還需要經過商標公告,也稱為商標注冊異議程序,征詢社會公眾的意見,這一公告被稱為初步審定公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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