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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馬德里議定書》九條之五和《共同實施細則》第 22 條的規(guī)定,將一項國際注冊轉(zhuǎn)為國家注冊申請,是指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由于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項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原國際注冊的申請人向其國際注冊曾有效的某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標的注冊申請時,該申請應以其國際注冊日或后期指定日為申請日期,并且如果該項國際注冊曾享有優(yōu)先權,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yōu)先權,條件是:
1. 此申請于國際注冊被撤銷之日起 3 個月內(nèi)提交;
2. 申請中所列商品和服務實際包括在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中;
3. 申請符合所適用法律的一切規(guī)定,包括費用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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