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異議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33條、第34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
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的時限
商標異議的當事人雙方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異議復審。
3.申請異議復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
(2)申請人需要在提出復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3)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應按《商標評審規則》和《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填寫。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商標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4)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印章的《商標異議裁定書》原件,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