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國外名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在我國已是屢見不鮮。從已故的達芬奇、到尚健在的喬丹、剛剛崛起的林書豪,似乎將國外名人姓名注冊商標已經(jīng)成為經(jīng)營者迅速打開并占領市場的捷徑,當然也成為一些商標職業(yè)搶注者牟利的目標。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商標法》第31條有關保護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就包含了對姓名權的保護,此外《商標法》第10條第一款第(八)項有關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也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對名人姓名權的保護。具體來說,根據(jù)《商標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該條適用要件:(1)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相同;(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考慮該姓名權人在社會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使用姓名申請注冊商標,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但由于以下方面的問題,如果出現(xiàn)未經(jīng)許可商業(yè)化使用國外名人姓名,姓名權保護要求在我國并不容易實現(xiàn)。一方面,國外人名為字母表現(xiàn)形式,注冊國外名人姓名為商標時多會根據(jù)中國人的文字識別特點選擇其音譯形式,因此,國外名人姓名與中國商標在形式上并不完全形同,這為證明二者的同一性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名字都具有唯一性,如果該國外名人的姓名較為常見與普通,則單憑其名字主張權利多少顯得有些不夠令人信服;此外,對國外名人姓名在中國公眾中的知名度的舉證并不容易,因而也使得較難判定商標的使用是否會導致廣大消費者的誤認從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
在關于“BRITNEY布蘭妮”商標的爭議案件中,法院就認為,布蘭妮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她的姓名已在中國公眾中廣為知曉,爭議商標沒有損害布蘭妮的姓名權,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布蘭妮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