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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途徑取得商標專用權后,從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新注冊商標在被使用之前也屬于閑置商標。
被閑置的商標,可以采取轉讓、贈予、注銷等方式,進行轉移或消滅商標權。改制企業如果未超過一年的移轉期限,應盡快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自改制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注冊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國家對注冊商標的注銷、撤消制度應進行完善,授予基層工商機關一定的職責。對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和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而又未辦理移轉手續的,基層工商機關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消或注銷。對已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商標注冊人,無論其是否連續三年未使用,基層工商機關都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消或注銷。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商標注冊人,清算完畢而注冊商標未處理的,無論其不使用的時間是否達到連續三年,基層工商機關都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消或注銷。
首先要說明的是閑置商標的價值應該由什么來決定,它的價值來源是什么?它既不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也不是由個別勞動時間來決定——閑置商標(權)的價值與商標的研制開發成本并無嚴格的匹配關系,有時甚至是不成比例的,其市場價值并不完全是其內在勞動價值的貨幣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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