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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不當”主要指商標注冊人采取欺詐等不正當行為,騙取商標注冊或者轉讓的,其不正當行為一經揭發查實,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立即決定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審查失誤也可能產生注冊不當。這種情況應當在異議和爭議程序中解決。一般來說,要撤銷一個已經確定了商標權的商標,是要非常慎重的,否則會給企業帶來程度不同的損失。但是,如果這個商標確屬注冊不當,而且對社會公益、消費者利益或者對在先權利發生重大沖突,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嚴格評審程序,可以撤銷這樣的商標。 但是,也有人認為中國是一個實行商標注冊原則的國家,申請在先是注冊程序的一個重要原則,商標誰先申請就應該是誰的。撤銷不當注冊商標的規定是對注冊制度、申請在先原則的沖擊和弱化。這是一種錯誤而有害的看法,是對申請在先原則的一種曲解。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業行為的最高準則,而撤銷不當注冊商標,即是這一準則的重要體現。人們所主張的申請在先是一種善意的、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正當的申請在先,而不是“搶注”。如對“搶注”行為聽之任之,社會公正將蕩然無存。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商品經濟發展。 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負責審理商標確權糾紛案件的終審裁決機構。198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撤銷不當注冊商標條款的當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不當注冊商標申請13件,10年之后的1998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不當注冊商標申請達到571件,其中國外當事人的申請314件,國內當事人的申請257件。10年間,商標不當注冊案件戲劇性地增加了40余倍,其中主要是所謂“搶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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