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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的情形一般有兩種—— 1、對于別人已經在使用的還未提交注冊申請的商標,預測別人的經營有潛力以及別人的商標將會有價值,所以搶先一步提交注冊申請,等待別人的品牌價值上升,然后通過將該注冊商標出售給別人或者以注冊商標為入股條件得到別人的股權的方式,得到利益; 2、對于國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冊或者未注冊的商標,預測別人的經營有潛力以及別人的商標將會有價值,只要別人還沒在國內申請注冊,就搶先一步提交注冊申請,然后通過將該注冊商標出售給別人或者以注冊商標為入股條件得到別人的股權的方式,得到利益。 對于搶注商標的行為,有人從中獲得了豐厚的利益,也有人吃雞不成蝕把米。因為商標法在原則上是排斥這種行為的,為了保護市場良好秩序,對于第一種情形的,只要別人能夠提供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并且能夠證明該商標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是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回被搶注的商標的;對于第二種情形,除了與前面所說的那種理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外,還可以通過優先權等來維護自己權益。 也就是說,國外的某些企業雖然暫時還沒在國內申請注冊,但是他們在自己國家申請注冊商標時可能已經申請了優先權,這種情況下,即使國內有人搶注,最終也是注冊不下來的,反而浪費了自己的事情費用。 這個事情不會有什么嚴重的后果,因為不屬于刑事案件范疇。唯一的后果就是是否能夠得到不勞而獲的利益,或者是浪費了注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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