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注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2012年8月27日,奧運之后陸續出現“林丹”牌飼料、“葉詩文”牌泳衣等商標注冊信息。 防止商標搶注有三大高招: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御性注冊: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御注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