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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越來越被各國和地區所認識并反映在有關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標法》時規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雅號、藝名、筆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狀、價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對商品或服務所作的說明,只要上述情況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當的。我國臺灣“商標法”第23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一商品上,非作為商標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1]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涉及商標的地區或全球性國際性公約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給予了肯定。例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6 條規定,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商業中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有關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原產地等特點的標志,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實務中的誠實慣例。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規定,將并非作為商標,而是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與該當事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或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格及其日期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對這一行政執法意見的肯定。 不規范使用商標的危害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一、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無法獲得充分的民事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變形使用,如果這種使用已經改變了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一個新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因注冊商標未被實際使用,法院即使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在判決被告停止侵權的基礎上,對商標注冊人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往往確定較低的賠償額,甚至不予支持。 二、是注冊商標可能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渡虡朔ā芬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往往會被被告以商標注冊人3年未使用,已經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進行抗辯。同時,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商標注冊人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認定,也會被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依據。實踐過程中,商標注冊人因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被部分撤銷或者全部撤銷的不乏其例。 三、是可能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分別進行注冊申請,這種分類申請模式直接導致同一形態的商標在不同的商品類別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注冊人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領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圍內,如果對注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或者變形,也可能因實際使用的商標形態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構成侵權。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不僅不利于商標注冊人自有注冊商標的品牌培養,還可能因侵權而遭受行政處罰或陷入訴訟糾紛。 綜上所述:不規范使用商標,輕者,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甚至導致商標專用權的喪失;重者,上述行為一旦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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