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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使用名人姓名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并未侵權。根據商標法第一章第十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這條規定對不予注冊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做了明確規定。名人名字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并未在相關規定中,因此可以注冊。
其次,在使用商標后給名人帶來名譽上的損害,名人可以通過法院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使用名人姓名注冊商標并未侵權,但如果使用商標給名人本身帶來負效應,名人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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