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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市場的各項商業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志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一物,同為一主。這些標志或標記很容易與商標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將其予以具體的介紹說明。 特殊標志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文化研究及其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行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使用和保護的形式,特殊標志的組成要素等都與注冊商標有非常類似的共同點,從某種角度上說,特殊標志是特殊類型的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也同樣主管全國性特殊標志的管理工作。特殊標志與商標的主要不同表現為:
(1)權利所有人的對象不同特殊標志的權利所有人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備者。 注冊商標的權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標志的使用目的是將所募集的資金,用于特殊標志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冊商標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為了盈利,并區別于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品,吸引消費者。 (3)使用及保護的范圍內不同特殊標志可以使用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項目上。 注冊商標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上,并在該范圍內受到保護。 (4)時效性不同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后可以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而且可以無限期地重復續展。 (5)適用的法律不同我國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國務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標志的基本行政法規。 我國的《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是管理商標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標志所有人授權許并簽定書面許可使用合同的情況下,特殊標志使用人可以將被許可的特殊標志與使用人的注冊商標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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