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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商品和類似商品是商標注冊、使用、保護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們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實踐中,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除從商標的讀音,含義及整體結構判斷兩商 標是否相同、近似外,還必須看兩商標是否使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因此,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用途、功能、原料或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來 說,名稱相同或者名稱雖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種商品。如足球與足球名 稱相同屬于同一種商品;防水足球與足球、自行車與腳踏車名稱雖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 故也屬同一種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觀不同、但從銷售用途、生產工藝等情況看,兩 者本質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屬同一種商品,如彩色電視機與黑白電視機。因此,商標注冊、 使用、保護中“同一種商品”和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們通常的 觀念中,三極管和二極管以及純平顯示器和液晶顯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標法律關系中,兩者屬于“同一種商品”。 (2 )“類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 或相關公眾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褲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 茄克、二極管與三極管等,他的名稱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銷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 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質和聯系,屬于類似商品。如果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標容 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 雖然國家商標局編印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工具書,但他也是日常區分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參考。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一個大類下的類似群組內的商品互為類似商品,如第3大類中的第一類似群組內的26個商品均為類似商品。各類似群組間的商品原則上不類似,如有類似則在各類似群組后另外標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類似,如《類似 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大類中的肥皂與牙膏、第5大類中的人用藥品與農藥,第9 大類中 的電視機與電池等,他們都在同一個大類別中但卻不是類似商品。而不同類別的商品之間可 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構成商品類似,如《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5大類的醫用營養品與第30大類的非醫用營養品類似,第8大類的卷發用手工具(非電),燙發 用鐵夾與第9大類的電熱卷發器類似,也與第11大類的電吹風等類似。甚至商品與服務也類 似,如第12大類的陸地車輛與第37大類的車輛維修、第3大類的洗發水與第44大類的美發 服務均為類似。《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顧名思義,非類似商品就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不相同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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