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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商標侵權,主要涉及商標比對和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等問題。 商標比對,是指被控侵權商標與權利人注冊商標進行比對,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是認定侵權成立的基礎和前提。商標比對需要遵循三個原則:整體比對原則,要部比對原則,隔離比對原則。整體比對,要求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判斷兩商標在整體上是否接近,而不能對兩商標中相對應部位進行分別比較。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消費者對商品的服務和來源發生混淆,認定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 淆,“混淆的可能”是商標保護的核心問題,是劃定合理商標權利范圍的基礎。在認定混淆時,應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同時須考慮已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 二、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或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禁止食人而肥或搭便車”等精神。因此,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惡意,二是行為人是否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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