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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 證明商標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1個月內
但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 證明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時,受讓人應當提供《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由商標局進行審查,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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