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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是國際上通用的一個法律上的概念。 馳名商標首創于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但什么是馳名商標,《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沒有明確規定。然而,馳名商標作為法律上的一個概念,現已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確認,盡管各國賦予它的法律含義和保護措施不相 同,法學界對此也多有爭論,但馳名商標這一用語已在世界范圍的法律上被確定下來。 1996年8月14日,中國發布并施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馳名商標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這一含義表明,馳名商標所有人的信譽,該商標在市場競爭中所處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以及質量的長期穩定程度,一般地說,也會為這一范圍內的公眾所普遍了解。 著名商標比馳名商標范圍要小得多, 是指通過省市著名商標認定部門(通常是以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該商標在獲認定的地域范圍內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護。 "名牌"是指有名的品牌,通常具備以下要素: (1)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較高; (2)品牌使用持續時間較長; (3)品牌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較長、程度高、地理范圍廣; (4)曾作為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等受到保護; (5)已成為注冊商標; (6)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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