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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后如果連續三年不使用,極可能被商標局撤銷,所以注冊的商標需適當的“使用”一下,謹防他人申表撤銷,如果被人以連續三的不使用為由提起撤銷,那么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就尤為重要,哪些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一)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情況:
1.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3.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二)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1. 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掛號卡、獎券、文具、信箋、名片、明信片、帳冊、發票、合同等商業文書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三)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1.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在經國家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使用;
2.商標使用在廣告牌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3.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包括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四)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五)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因素;
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產停止使用的;
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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