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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商標有效期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商標局將予以注銷。商標局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注冊商標續展的概念和意義 通過商標續展注冊,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得以延長,注冊人對該商標的法定權利得到延續,從而保證了注冊商標在市場經濟活動的連續性、穩定性,保護了權利人運用商標作為載體體現其商譽的積極性,也使得商標權利的財產權性質得到進一步地體現。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與注冊商標的有效期一樣均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屇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注冊人應當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屇滿前6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如果未能在此期間提出申請的,法律規定還另外給予了6個月的寬展期,即在有效期屆滿后6個月內,可以允許辦理續展注冊的申請手續,但需要交納延遲費。寬展期屆滿后,仍未申請續展的,由商標局在注冊簿中注銷該商標。 受理商標續展申請的規費為每件2000元,續展延遲費每件500元。 鑒于目前異議和異議復審周期較長,個別商標經初步審定后在復審階段其有效期就已經屆滿,為維護申請人權益,申請人可以在異議復審階段商標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提交續展申請,以在裁定核準注冊后商標權利可以延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續展申請的申請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不清晰或沒有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如果實在不想用老的商標,減少成本的話就提早再注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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