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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如下: 1. 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 具有某種特定品質,而普通商標 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 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 冊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或依法登記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3. 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 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需按《商標法》 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 證明商標;普通商標的注冊人有權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 自己的注冊商標。
5. 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時,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發給《準 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應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6.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 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 商標的受讓人一般并無類似限制。
7. 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 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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