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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2001年修改商標法,對此款規定作了重要改動: 將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期明確為“公告之日”。根據我國民法關于公告公示效力的原則,這一規定確立了商標專用權轉讓行為公告生效的制度。 商標轉讓受讓方注意問題: 1.轉讓人應為轉讓商標的合法權利人。辦理商標轉讓申請前,可以了解下此商標在辦理轉讓申請前是否還有被轉讓給他人。轉讓人是否為商標注冊人,轉讓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記錄的申請人名義是否相符。
2.轉讓商標的許可情況。受讓方首先要了解清楚轉讓方是否在轉讓商標之前有無許可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標。因為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后的商標轉讓合同不能影響在先的許可合同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轉讓商標的受讓人產生不利影響。
3.轉讓協議內的權責分明。這一點主要是在簽定轉讓協議的時候就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等要遵守的相關規定都應一一羅列出來。規避將來在半年的轉讓期間出現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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