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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 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注冊商標爭議分為兩類 1、一商標的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沖突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發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從注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爭議是由于商標注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范,或者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范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對于第二類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這就是說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商標爭議。 2 注冊商標爭議申請流程及申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標爭議材料提交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后,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提交補充材料時應附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2)如果申請書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形式審查后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自受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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