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者:?佐尾戒々 發布日期:2017/6/8 8:43:20
|
通過一個案例來詮釋商標沒有續展繼續使用的危害
齊河縣工商人員查處了一起冒用注冊商標案。當事人孟某原本是注冊商標“權利人”,因為在商標的續展期內未續展注冊,且超出有效期繼續使用原注冊商標,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的使用人。 據了解,孟某持有的注冊商標是2001年4月7日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截止日期2011年4月6日。今年8月份,齊河縣工商局發現孟某持有的注冊商標已過有效期。《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寬展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注冊商標將被注銷。工商局依照程序向孟某進行了行政提示,建議其在10月6日之前申請續展。孟某沒有按照提示申請續展,工商局對孟某開出了罰單。 齊河縣工商局相關人士介紹說,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意見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時若標稱為注冊商標“?;”就是對消費者進行欺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取締、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或者處罰。孟某稱會盡快重新申請注冊,在注冊之前,不再使用帶“?”的注冊商標符號。 據工商人員介紹,2001年10月27日,《商標法》修改實施后注冊的商標,眼下10年有效期屆滿,據了解,很多知名企業忽視了為注冊商標辦理續展手續,這些商標面臨著被注銷的命運。該局已發出了30余份行政提示,提醒這些老商標的主人應盡快辦理商標續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