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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申請了著作權,就算注冊成功了也會被撤掉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1]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受保護對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護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護期限到作者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不受保護對象
一、不具備作品實質條件,主要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宜以著作權法保護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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