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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申請商標近似導致駁 2違反商標第10/11/12/13條規定 第十條 列標志作商標使用: ()同華民共家名稱、旗、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及同央家機關所特定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圖形相同; (二)同外家名稱、旗、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該政府同意除外; (三)同政府間際組織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經該組織同意或者易誤導公眾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保證官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經授權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 (六)帶民族歧視性; (七)夸宣傳并帶欺騙性; (八)害于社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良影響 縣級行政區劃名或者公眾知曉外名作商標名具其含義或者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部除外;已經注冊使用名商標繼續效 第十條 列標志作商標注冊: ()僅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特點; (三)缺乏顯著特征 前款所列標志經使用取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作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形狀、獲技術效需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實質性價值形狀注冊 第十三條 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未注冊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相同或者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已經注冊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利益能受損害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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