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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檢索是否已經有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與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以便決定申請商標是否要進行申請或預測申請商標的注冊風險;
第二、防止訴訟風險。有的申請人在商標注冊證頒發之前,就已經在市場中實際使用該商標,如果不進行查詢,有可能發生使用的商標侵犯了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事件。
第三、查詢空白期的問題。所有的查詢工作都是以輸入商標局計算機數據庫中的商標為基礎,也意味著沒有錄入數據庫中的商標不能檢索到。而商標申請文件從收文科到書審科,再到錄入科的時間一般為三個月時間左右,則查詢空白期為三個月左右。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和遞交申請三個月后,可以再進行二次查詢,可以更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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