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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他人商標無效宣告
根據商標法第44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去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或者是利害關系人或者權利人,也可以對該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2、撤銷他人商標三年不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后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這兩者對提起的時限區別在于,無效宣告是自從商標注冊日起的五年內提起有效(馳名商標不受該五年限制)。而撤銷三年不使用,則需要商標注冊日期起滿3年才可以提起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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